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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有限公司注销及清算的税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1-9-14 17:04:01 人气: 标签:
导读:宣城市顺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经营范围开采加工建筑石料用灰岩。期间股权经过多次变更,至2006年12月自然人股东共8人,投入资本150万元。该企业生…
宣城市顺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经营范围开采加工建筑石料用灰岩。期间股权经过多次变更,至2006年12月自然人股东共8人,投入资本150万元。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未按规定设置账薄、收入总额与成本费用均不能准确核算,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门管理,实行核定定额征收。2010年元月24日,公司原股东与二名新个人股东签定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款为598万元(包括矿山费160万元、机器设备费301.8万元、征地费、安监局押金等)。2011年2月,该公司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了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2万元、扣缴了个人股东2.7万元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股东申报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万元(160万减150万的投资成本)。现该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对于公司原股东签定转让协议涉税事宜及公司注销清算的税务管理,税务机关内部产生了不同意见。笔者通过对该公司股东的转让行为及注销清算等争议进行分析,对当前企业注销及清算的税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出探讨。

  一、对顺风公司原股东的转让行为及注销清算的分析。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原股东所签定转让协议,其经济行为的实质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应按转让取得全部价款扣除原投资款后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新股东代扣代缴,顺风建材公司可以持续经营,可变更名称,不必然注销。第二种意见认为,矿山转让费160万元视同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机器设备费301.8万元其中的属于房屋、建筑物的收入部分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则机器设备的处置收入缴纳增值税。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前述经济行为实质上是原股东转让企业产权(股权)的行为,是原股东与新股东作为合同主体构成转让及受让主体,与顺风建材公司无关。并不存在顺风建材公司与受让主体(新股东)之间的转让资产所有权的行为,其中机器设备费301.8万元只是股权作价的一种组成表现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因为该公司生产经营期间未按规定设置账薄,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无法实施税务检查、无法办理注销涉税事项清算和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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